(2013年4月25日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30日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縣人大代表是縣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為保證縣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貴州省實施〈代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閉會期間縣人大代表活動的內容:
(1)參加代表小組開展的視察、調研和學習座談等活動;
(2)應邀參加縣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專題詢問、工作評議等相關活動;
(3)應邀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有關會議;
(4)向縣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5)聯系人民群眾、聽取群眾意見,向原選區選民述職,接受原選區選民的評議、監督等。
第三條 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由縣人大常委會或委托各鄉鎮人大組織。以集體活動為主,可以按照便于開展活動的原則,與駐本縣的省、州人大代表或所轄鄉鎮人大代表聯合組成代表小組。每個代表小組推選1—2名代表為代表小組組長、副組長,負責制定小組活動計劃,組織開展活動。
第四條 代表活動小組每次活動的內容,由代表小組組長征求代表意見確定。各代表小組每年開展活動要達2次以上。
第五條 代表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專職執行代表職務每年占用的時間不得少于10天。代表在閉會期間參加代表活動,其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對待。對無固定收入的代表要予以適當補助,為代表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代表應參加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履職學習,較全面的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
常委會辦公室應隨時向代表印發文件材料以及有關學習資料,使代表了解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和縣情縣政。
第七條 代表不在原選區所轄區域內工作、居住的,每年到原選區聽取選民意見,收集社情民意至少1次以上。在原選區所轄區域工作、居住的,每年到本轄區內所有行政村聽取選民意見,收集社情民意至少1次以上。
第八條 建立人大代表活動月制度,確定每年的10月為“代表活動月”,活動月活動內容應結合實際,采取走訪、回訪、約訪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密切聯系群眾,聽民聲、察民情、解民憂。
代表在走訪選民或參加視察調研結束后,每年必須向縣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書面反饋社情民意1次以上。
第九條 按照縣人大常委會的計劃安排,代表每年要參加集中視察活動1次以上。
代表活動小組組織視察要注重實效,視察前要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有關專業知識,確定視察內容及被視察的單位,作好周密計劃和充分準備。視察中要深入實際,通過現場察看和同群眾座談、聽取工作匯報、個別交談等方式了解全面情況,聽取意見,可以向視察機關或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不干預具體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代表小組視察結束后,應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視察報告。
代表可以利用業余時間或結合工作實際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在持證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h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要為代表持證視察做好聯系工作。
第十條 代表在視察活動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采取以下辦法辦理:
(1)可以視察報告的形式,經縣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或分管領導審查后轉有關部門辦理;
(2)可以書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代表活動小組組長歸納整理后交縣人大選任聯工委轉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
(3)屬于代表個人及其親屬相關經濟、民事、行政、刑事的訴訟案件或群眾請代表轉交的相關信件,應交本級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轉相關部門處理,一般不作建議、批評、意見辦理。
第十一條 建立代表履職檔案,對代表履職情況實行微機化管理,全面掌握代表在大會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情況。
代表要如實填寫《代表履職情況登記表》,加蓋該選區相關村支部的公章后于每年的12月底前交縣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由縣人大常委會或委托各鄉鎮人大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公開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情況,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對做得好的代表給予表揚,對履行職務差、選民意見大、問題十分突出的代表,將依法啟動罷免程序。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縣人大常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