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30日縣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承諾的事項為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根據法定工作職責,擬完成本年度縣委、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本部門的經濟社會發展單項目標任務情況。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原則上要于每年人代會結束后30天內,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擬出年度主要工作承諾事項,送縣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返回承諾單位修改,由承諾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加蓋單位印章,并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縣人大常委會。
第四條 工作承諾書應在相關新聞媒體、專欄展板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h人大常委會應將承諾書印發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政法綜治等部門及各鄉鎮,鄉鎮應對承諾書進行公示;同時承諾單位應將承諾書印發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單位、下屬機構、延伸機構、服務窗口或服務對象。
第五條 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根據工作職責分工,由常委會分管聯系領導牽頭,負責對所聯系部門承諾事項推進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第六條 跟蹤督查采取實地走訪查看、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半年要形成綜合性跟蹤督查報告,向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要于次年的1月20日以前,對年度工作承諾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并如實向縣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第八條 在年底督查工作中應開展測評,測評范圍為:分管聯系的縣領導、鄉鎮黨政班子成員、部分人大代表、與各組成部門業務工作相關的單位、下屬機構、延伸機構、服務窗口或服務對象以及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政法綜治等部門。
第九條 分管聯系的縣領導、各組成部門業務相關的工作單位、在縣城內的下屬機構、延伸機構、服務窗口或服務對象的調研測評工作由各聯系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負責;鄉鎮黨政班子成員、部分人大代表、與各組成部門在鄉鎮的下屬機構、延伸機構、服務窗口或服務對象的調研測評工作由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政法綜治等部門的調研測評工作由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各工作承諾部門的調研測評材料統一由各聯系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收集整理。
第十條 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根據各部門的報告并結合跟蹤督查了解到的情況,形成督查報告向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一條 縣人大常委會根據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報送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的自查報告和各跟蹤督查組的跟蹤督查報告,在次年初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上對各承諾部門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辦法參照《劍河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測評結束后,縣人大常委會將測評結果報送縣委,建議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參考依據,并作為縣人大常委會確定下一年度工作監督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